那有小孩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根據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第一,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第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第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對於個人房產的處理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方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爲,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
4、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雙方無相反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協議離婚中債務如何承擔
經常遇到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說明:我國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爲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之後,關於房子的分割,要看房子的購買時間。且如果夫妻在離婚之後想要把房子留給自己的未成年孩子,也是可以的。需要帶孩在孩子曾經之後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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