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現役軍人是可以提出離婚的,那麼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需要哪些程序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網友諮詢: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案件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爲你講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案件應參照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覆函
(1981年7月28日)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4月13日法民上字(81)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於1980年12月29日以(1980)16號文件發佈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並自1981年1月1日起執行。該文件第六點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上述暫行規定雖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案件,仍應按上述暫行規定參照執行。對案件的解決,應尊重部隊意見,與部隊政治機關加強聯繫,共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據婚姻法25條的規定處理
軍人離婚條件
關於夫妻一方爲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它也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爲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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