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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以後是不是有一年的起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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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以後是不是有一年的起訴權利?

離婚以後是不是有一年的起訴權利?

離婚以後是有一年的起訴權利,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反悔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變更或解除已經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在離婚後一年後再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有轉移、變賣、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的三年內可以起訴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協議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以後如果對雙方的財產分割有任何不服的,那麼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只要在離婚三年內向法院起訴,並有合法的證據,那麼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標籤:離婚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