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離婚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一、婚外情離婚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婚外情離婚賠償的依據主要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這條規定明確了四種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的。除了這四種情況外,夫妻一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爲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爲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爲,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爲更爲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爲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爲賠償考量因素。
婚姻中不管是什麼時期出現了有一方在家庭外有了新的戀人,那麼這段婚姻因此而失去的信任也會成爲離婚的主要因素,但是婚外情的存在無疑是對原本忠誠的另一方的最大傷害,所以不管是在感情上還是生活物質上的賠償法條都是有所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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