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賠償標準沒有準確的規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二)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事實上,離婚時候的財產分割和賠償標準都是因人而異的,這兩個問題沒有什麼絕對的答案,財產分割和離婚賠償絕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樣,一定要照顧到女方,如果是女方出軌,或者女方主動轉移財產的,損害賠償和財產分割都會照顧到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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