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的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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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後,法院決定受理的,一般不會馬上開庭審理,而是進行庭前調解。經過有效調解,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致看法,會簽署一份離婚調解書。上面會有法院工作人員的簽字,那麼,法院調解離婚的效力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法院調解離婚的效力是什麼?
法院離婚調解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離婚證與准予離婚調解書是自願離婚和調解離婚的法律證書,具有證明離婚事實的法律效力。
二、法院調解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立案,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繫,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後,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
2、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3、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着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綜上所述,調解離婚是訴訟程序的一個環節,經過調解,雙方解決離婚過程中問題的,可以省去大把的時間和精力,並節約一筆訴訟費用。法院調解離婚的效力和離婚證一樣的,都可以證實雙方自願離婚。通常來說,在離婚調解書中,會寫清離婚財產分割辦法、子女歸誰撫養等關鍵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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