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起訴要多久才能離婚?
一、《民法典》離婚起訴要多久才能離婚?
起訴離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第一次訴訟,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且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不是特別充分,法院有可能判決不准許離婚,需要在法院判決不准許離婚判決生效六個月後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情況下,單方面提起離婚訴訟,從起訴至婚姻關係解除可能需要一至兩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規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訴訟的交費主體
起訴離婚的費用是交給法院,按有關規定,起訴離婚的費用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起訴離婚的費用,最後法院依“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起訴離婚的費用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三、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一)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三)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四)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六)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七)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八)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現在快節奏發展的社會,婚姻也是如此,有些人選擇快速結婚,閃婚之後又發現彼此的生活觀、價值觀等不一樣,因此產生更多的矛盾,不適合在一起生活,然後用離婚的方式結束彼此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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