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麼不同
一、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麼不同
1、程序的區別。具備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持有關證件,到民政婚姻登記處去辦理協議,也可以雙方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協議,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時達成一致協議。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門發的是離婚證,而法院發的是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就等於“離婚證”不必去民政部門再領離婚證。離婚只有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其他單位只能調和不能調離;
2、性質的區別。離婚協議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直接撫養小孩一方探視權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但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我國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這是與民商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離婚協議的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
3、效力的區別。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係都不能直接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第債權人,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登記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子女及財產關係部分即時生效,離婚部分,經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離婚、子女及財產關係即時生效;登記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後,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都不得上訴,不得申訴。
二、離婚後,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內容,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直接憑離婚協議書要求強制執行。這是因爲,離婚協議書是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民事協議,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不過卻有法律上約束力。離婚協議生效後,當事人雙方應該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如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變更等事由的,法院會確認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並依據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判決,這樣,判決生效後就有強制執行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規定僅適用涉及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如果涉及子女撫養、探望權等內容的,對方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怎麼辦?這種情況下,該離婚協議仍是有效的民事協議,可以根據婚姻法、民法總則等規定主張權利。
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的,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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