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要辦理哪些手續,要辦什麼手續才能離婚
手續,是辦事的程序。生活中,不同的事情有不同的手續,一旦涉及需要大家辦理很多手續,孩子出生,夫妻離婚也不例外,那離婚時要辦理哪些手續?這個問題換一種問法,就是辦理哪些手續後才能離婚?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離婚時要辦理哪些手續
夫妻離婚的法律途徑有兩種:一種途徑是協議離婚,也叫登記離婚,由民政部門負責辦理;另一種途徑是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負責辦理。
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夫妻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如果夫妻雙方不願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夫妻關係,或者夫妻雙方不能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可通過訴訟的方式終止夫妻關係,由人民法院依法制作準予離婚調解書或作出離婚判決。
二、辦理哪些手續後才能離婚
在我國想要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和法院訴訟辦理離婚。
(一)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
這種方式辦理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小孩的撫養權等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代帶好結婚證、身份證等其他有關證件,本人親自到原登記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好夫妻雙方離婚協議內容簽字確認後即刻生效。民政部門發給雙方離婚證。這種離婚手續的時間較快,但前提是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一切事項都達成一致。這類離婚的概率較低。
(二)法院訴訟辦理離婚
對於離婚、小孩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有任何一個不能達成協議的,只能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而對於夫妻雙方在異地離婚的,不論是否達成一致,都必須通過法院起訴辦理離婚。對於被告方是本地的,原告方只需要提供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其他證據材料。對於被告方不是本地的,除了上述材料外還需要提供被告方經常居住的證明,該證明是由被告居住地的物業或者居委會開具的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法院在開庭前會組織調解,調解不成轉爲正式的審判程序。
對於第一次起訴辦理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則需在判決生效後半年才能再次起訴離婚手續。一般法院對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會判決准予離婚辦理。對於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書。這個和離婚證效力一樣。
在我國,對於離婚採取的是登記注意,即夫妻要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那麼才能解除婚姻關係。那麼,夫妻離婚時要辦理哪些手續呢?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不同的離婚方式下,具體的離婚手續是不同的,這點大家一定要注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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