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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和離婚協議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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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證和離婚協議一樣嗎?

離婚證和離婚協議一樣嗎?

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時不一樣的。離婚協議書不能當離婚證使用,要辦理離婚登記,因爲離婚協議書在沒辦理離婚登記時沒有效力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解除婚姻關係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

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關係,是涉及人身關係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的效力是不一樣的,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決雙方離婚,但可以依據該份協議結合其它證據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及家庭財產情況。

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的效力是不一樣的,離婚協議書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前,是沒有效力的,而且離婚協議書只是夫妻對離婚達成一致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簽訂離婚協議書可以減少糾紛的發生。離婚證纔是證明離婚的最重要的證件。

二、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有什麼區別?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爲。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因此,協議離婚是有離婚證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我們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需要離婚的情況,一定要注意相關的離婚的法律規定,涉及到離婚的財產分割或者是孩子的撫養權的分配的問題時,我們要謹慎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