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女方要求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了女方要求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二)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二、離婚的程序規定
關於離婚賠償程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所以離婚賠償程序既適用於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序。因爲,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爲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離婚的夫妻一般是屬於普通的案件是不能要求任何的賠償,而對於主張的話那麼就需要有法定的條件,而且還要有法定的事由,從而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那麼就可以進行主張,所以,案件的處理也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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