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土地補償款離婚時能否分割?
一、離婚的話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的話財產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則來分割從立法目的解釋來看,土地補償款的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後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作出的規定種類。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從一定程度上講,它是農民最大和最後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羣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主要依靠。
對於沒有結婚證而起訴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要按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94年之後未領結婚證的事實夫妻,已經不屬於事實婚姻的範疇,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果雙方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你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夫妻關係並按離婚訴訟處理;如果不補辦結婚證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徵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單從此法條來看,似乎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徵地補償款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我們認爲,徵地補償款是對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保障。在夫妻一方婚前承包地被徵收的情況下,徵地補償款不宜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理由如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的國家政策。承包地在承包期內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一旦土地被徵收,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就永久地失去了承包地。因此,目前的法律規定對失地農民按被徵收土地畝數一次性補償的政策。這筆補償費就是失地農民今後的生活費。
徵地補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此不能分割。結婚時間比較長,並且在結婚後雙方沒有辦理財產證明等手續的,若是辦理離婚手續,難免會需要雙方協商分割共同財產。若是任何一方都想多分割獲得一部分財產,此時也可以在將自己的實際情況書寫進入訴狀之後,交給法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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