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離婚起訴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 起訴離婚的法院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 起訴離婚中的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三) 判決與上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爲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爲終審判決。
(四) 離婚起訴權的限制
1、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訴權的限制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裏所指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指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不適用這一限制。本規定只限制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現役軍人本人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本規定只適用於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於雙方合意的離婚。
2、在特定條件下對男女離婚訴權的限制
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離婚後,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五)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
正常情況下,起訴離婚後是這樣的:
原告提交起訴離婚所需的材料,到法院申請立案登記後,法院排期開庭,等待法庭的開庭通知。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也會依法送達傳票給被告,被告在收到傳票後,按照指定的日期前來開庭。
實際上,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大概可分爲兩個:
一是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二是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法院的處理方法一般是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如果還不能查明下落,則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成時,或其中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想要離婚時,大家就會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離婚。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原告應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其相應的副本,相關的證據材料,如結婚證、孩子出生證明、財產證明等等,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後,會進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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