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協議離婚需要什麼程序
一、辦理協議離婚需要什麼程序
從2021年1月1日起,離婚登記程序將由“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修改爲“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機關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婚姻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
二、民政局離婚當天能離了嗎?
當天離不了,從遞交離婚申請起算三十日爲“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也就是協議離婚最少要三十一天。
《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對於申請發給離婚證,需雙方共同申請,雙方未共同到婚姻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申請。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辦理。
由於《民法典》中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因此現在夫妻協議離婚,不再像以前那麼容易,當天是不能拿到離婚證了。按照民法典中的要求,現在夫妻協議離婚的話,去民政局提交申請,順利的話最快也要在31天之後,才能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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