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訴離婚好離嗎
關於起訴離婚相比之前更好離。
傳統婚姻法是以“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作爲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大部分提起離婚的當事人離婚的理由是“感情不和”,但是“感情不和”不代表“感情破裂”,對於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無法證明自己的“感情不和”已經達到了“感情破裂”的地步。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第一次提出的離婚請求,法院一般判決不準予離婚。第一次起訴判決不準予離婚,第二次起訴是有時間限制的,就是6個月以後,當事人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不是一定必須判決予以離婚。是否判決准予離婚,不管是第幾次起訴,都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雙方感情確以破裂”,由法官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運用“自由裁量權”進行裁量,最後進行判決,這就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第二次離婚也判決不離的情況出現,有的當事人起訴了4至5次都判決不予離婚的司法判例。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雙方天長日久的"感情不和”是否是達到了“感情已經破裂”的標準,當事人很難舉證。如果出現這樣的情形,對於當事人來說,曠日持久的離婚訴訟,會讓人精疲力盡。
現在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由次對比看出,對於起訴離婚,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根據《民法典》我們可以看出,當事人第一次提出離婚,還是要提出證據證明“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如果第一次無法證實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第二次提起離婚,只要能夠提出證據證明自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次日起“雙方分居滿一年”,法院必須判決離婚,降低了當事人的舉證“感情已經破裂”難度,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對比下,民法典生效後的起訴離婚,簡單明確,不用增加不必要的訴累,最多第二次法院就能判決離婚。所以對於起訴離婚來說,現在起訴離婚的條件更加的寬鬆,這也是法治的進步。一個文明的社會,肯定是保障個人自由的,法律保障人民結婚自由,自然也保障離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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