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次離婚被告都不到庭怎麼離
2次離婚被告都不到庭怎麼離
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案因牽涉到人身身份的確立和解除,強調當事人兩方必須到場的原則,方可解決。
法院審理的許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爲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不能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由不出庭應訴。
針對第一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不能通知其到庭應訴,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對於這種行爲是比較惡劣的。如果是嚴重的話,法院是會採取司法強制措施,強制其出庭的。在我國離婚訴訟中,一般的人都是要必須到的,沒有不到的道理,即使請了律師也是需要到法院開庭。這一點都會在法院的開庭傳票裏面都會列明。如果一次不去的話,法院還有可能延遲開庭。畢竟對於離婚案件,法院務必得謹慎處理,而被告如果沒有到庭,法院就很有可能永遠弄不清某部分的事實,導致該案沒有一個明確或者是較爲公正的結果。
如果被告第二次依舊不開庭,法院就有強制抓人的權力了。會派出法警和相關人員,帶隊上門抓人,然後再次開庭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我國的辦案機關在接到這類案件的訴訟書的遞交時,應積極地進行受理。受理時在案件開庭前向對方送達公告,要求到廳進行應訴。被告人員沒有出席的,應積極地向辦案機關進行說明,無法說明時人民法院可以做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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