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妊娠滿一年男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女方妊娠滿一年男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可以。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三、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於解除婚姻關係,而能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並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准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准予離婚。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爲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的,且難以治癒的;
(6)婚前缺乏瞭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如果雙方確實感情都已經破裂了話,那麼是可以隨時提出協議離婚的,但是如果協議不妥,但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話,那麼就需要注意在哺乳期或者是懷孕,或者是在妊娠六個月以內的時間段內,男方都是不可以提起起訴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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