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離婚有多久的冷靜期
一、根據規定離婚有多久的冷靜期
1、《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2、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法律依據: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對離婚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1、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爲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2、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是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修改爲“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4、是將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範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
5、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爲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法律規定的離婚冷靜期的期限是30天的時間。也就是給了雙方當事人隨便的事情來進行考慮,是否還願意也離婚。這樣也是爲了防止雙方當事人衝動離婚。如果經過30天的考慮以後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那就可以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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