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女孩子多大能結婚證
一、女孩子多大能結婚證
我國1950年民法典規定的法定婚齡爲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民法典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羣衆、脫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纔可以領結婚證的規定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001年修訂民法典,關於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爲一個標準,或均爲二十二週歲,或均爲二十週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爲二十二週歲,女方爲二十週歲。
二、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結婚年齡僅僅是結婚條件中一種,自然這也是需要男女雙方都能同時滿足的。而除此之外,還要求申請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都是出於自願結婚,同時雙方的情況也滿足了一夫一妻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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