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權的概念是怎樣的?
一、婚姻自主權的概念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權利。男女公民對於自己的結婚或離婚問題,在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有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無權代替他們做出決定,或者強迫他們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決定;不但父母無權干涉自己子女的結婚或離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無權干涉自己父母的離婚自由和喪偶一方的再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中國婚姻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二、婚姻自主權的內容
婚姻自主權的內容包括結婚自主權和離婚自主權。
1、結婚自主權
結婚自主權是公民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權利。從主體上講,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男女、離婚或喪偶的男女均享有結婚自主權,復婚與再婚自由是結婚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結婚自主權不包括重婚自主權。
從內容上講,結婚自主權的主要含義是指結婚必須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另一方面,結婚應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組織都不得干涉和代爲決定。因爲,結婚是男女兩性以愛情爲基礎的、以建立家庭和互爲配偶爲目的的兩性結合。而作爲婚姻基礎的愛情,只能產生於男女雙方之間,只能是婦男女雙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無法包辦代替。結婚自主權對公民結婚自由的保障,實際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項極爲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對愛情這一人類重要情感的需要,從而維護了公民的人格獨立與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權是公民一項重要的人格權。總之,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結婚與否、和誰結婚、在什麼地點、以什麼方式結婚均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
2、離婚自主權
離婚自主權是指夫妻雙方有權依法自主解除夫妻關係而不受對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離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離婚自由是爲了使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和好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的正當途徑解除婚姻關係,使他們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滿的家庭。既然愛情是婚姻的基礎,當夫妻從方不再心心相印,不再彼此愛慕,那婚姻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且,離婚雖然導致某些婚姻的解體,但從整體上看,它卻使全社會的婚姻家庭關係得到了改善和鞏固。
當然,由於婚姻關係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實,公民行使離婚自由權不能僅憑自己的主觀願望。公民在處理離婚問題時必須對另一方、家庭、子女負有一定的責任。也就是說,公民的離婚自主權是受到相當限制的,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防止輕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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