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多久可以復婚
一、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多久可以復婚
法律對復婚時間未規定時間限制,《民法典》第1083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男女雙方離婚後,任何時候都可以復婚,不受時間限制。不過復婚不是隻要兩個人在一起生活就可以的,也像結婚一樣是需要辦理結婚手續的。辦理復婚登記的程序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是一樣的。
離婚後,想復婚,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雙方應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復婚的雙方除持有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可免婚前檢查。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這樣,合法的夫妻關係便恢復了,並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二、辦理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的行爲。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爲,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說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2、離婚後未再婚;
3、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民法典》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爲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復婚,可以通過辦理恢復結婚登記,重新恢復夫妻關係。復婚登記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提交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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