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的行政管理我們如何理解?
我國現行母嬰保健法律法規體系中,所涉及的法定證件雖然種類很多,設置作用不一,但從證件的性質分析,可歸納成二類:
一類是由管理機構核發的證明相對人(包括個人與機構)能力、資格的執業資質類證件;
另一類是由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與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關的醫學證明文書。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範,提高醫學技術水平,採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羣衆,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覈,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覈,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爲當事人保守祕密。
以上就是關於行政管理的法律條文。要抓好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的執法責任制和公示制度。實行執法權限法制化、執法責任明晰化、執法檢查經常化、監督機制完善化,促進執法責任到位,提高執法水平,改善執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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