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事實婚姻嗎
結婚1.04W
律師解答:不存在。律師解析:目前我國不存在事實婚姻,只有1994年2月1日以前存在事實婚姻。
我國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結婚實質條件如下:
(1)雙方自願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
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
的原則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結婚實質條件如下:
(1)雙方自願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
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
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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