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訂婚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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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從前,男女結婚之前往往會現行訂婚,如今也有不少地區仍然流行這樣的做法。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究竟什麼是訂婚呢?而男女之間的訂婚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訂婚
訂婚,又稱婚約, 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 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訂婚原本與婚姻包辦有相關性,但不是絕對性。
訂婚通常包含以下事項:
1、雙方父母見面協商訂婚事宜,主要是訂下黃曆和男方的聘禮多少。由於各地風俗習慣和生活水平的不同,不同地區的聘禮數額並不一樣。
2、訂婚日到結婚還有大把的時間的,在這段時間裏就是要添置兩人結婚所需要的東西,具體都有什麼也是在訂婚之時確定的。
3、但在大多數地方,訂婚已經被演化爲“會親家”。只是在結婚之間的半年以內,雙方家長及直系親屬聚在一起,吃上一頓飯,目的是對孩子結婚的日期,和雙方對於孩子婚姻的要求(即醜話說到前頭),如果是雙方家鄉風俗有所差異,還要商定一個共同的迎娶方式。
二、訂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現行法律對婚約的態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係,完全以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爲及結婚證書爲依據。訂立婚約不必經過婚姻主管部門的批准。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婚約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履行。因此,婚約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是道德調整的對象,訂立婚約後對男女雙方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按照法律規定,有效的婚姻關係,要經過登記機關登記後纔有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訂婚糾紛如何處理、怎麼辦
對於因訂婚引起的糾紛,可以分爲兩類:
(一)人身方面的糾紛
對於人身方面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財產方面的糾紛
對於因婚約引發財產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處理因解除婚約或者終止戀愛關係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於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收受財物的一方爲非法所得,交出財物的一方其財務實質是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應判決收繳國庫。
2、對於以戀愛、訂婚之名,行詐騙財物之實的,除構成詐騙罪以外,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
3、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係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爲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係處理,一般不予返還;如以結婚爲目的而爲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爲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的請求。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訂婚並不是男女結婚的必經程序,因此是否選擇訂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即使是沒有經過訂婚的男女,在滿足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不會有什麼影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重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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