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人?
一、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人?
(一)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二)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三)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四)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爲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爲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爲養孫子女的,互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繼承人有哪些行爲會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結果是否既遂或未遂。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符合主客觀要件(注意與a中故意的區別)。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以後確有悔改表現的,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定其喪失繼承權。
(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屬於情節嚴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人如果有故意殺害被繼承者或者是故意篡改遺囑等行爲的,就會喪失對於遺產的繼承權利。遺產的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然後纔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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