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溯及既往的效力應當結合實際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民法典》中新增條文的溯及力問題。原則上,《民法典》中創設性的新增規定沒有溯及力,如總則編中的臨時監護制度、物權編中的居住權制度、婚姻家庭編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等均不能溯及既往。但是,對於現行民事法律中有總則性、基礎性的規定,新增條文屬於對現行規定的具體展開,甚至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前還可以在司法辦案中參照適用。如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中,容易忽視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請求權基礎,沒有細緻區分人格權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間的區別,一概按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形式進行分析判斷,在法律適用上是存在問題的。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時,完全可以參照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去判斷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需要監督的情形。
第二,《民法典》中實質性修改條文的溯及力問題。應從最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選擇適用新法還是舊法。需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兩造對抗,在訴爭的民事權益上屬於此消彼長的博弈關係,無論適用哪一種標準裁判,必然對一方當事人有利,對另外一方當事人不利。因此,應以不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明顯不公結果爲標準,來判斷是否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難以判斷時,仍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
第三,《民法典》中非實質性修改條文的溯及力問題。所謂非實質性的修改,主要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立法語言表述更加嚴謹準確,如第1218條、第1224條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修改爲“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二是對現行法律規定進行了補充、細化、完善。三是對現行司法解釋的吸收。
第四,關於新出臺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兩高”司法解釋在民事司法法律適用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公佈的2020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明年上半年之前將出臺17個民事司法解釋。因“司法解釋是最高司法機關針對法律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而對法律作出的理解,因而與立法不同,其目的並非創設規則,而是運用法律解釋方法解決法律的實施問題。因此,大多數司法解釋雖然制定於被解釋的法律施行之後,卻應溯及到被解釋的法律實施之日發生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民法典出臺之後的法律溯及效力,應當嚴格根據上述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 違法事實的,或者法律適用存在難以認定的,是需要基於上述幾種不同情況來進行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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