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繼子有沒有繼承權,男方婚前房產後媽有權繼承嗎
一、再婚後繼子有沒有繼承權
有繼承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爲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同時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由此可知,繼子女是有繼承權的,但前提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係。
二、什麼情況是具備撫養關係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爲形成了撫育關係。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爲形成了撫養關係。
因此,符合上述情形,即可認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扶養關係,在此情況下,繼子女纔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三、繼承權是否可以轉讓?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爲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爲接受繼承。
遺囑大家都知道可以自書遺囑可以代寫遺囑,哪一種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人的這一生可以寫無數個遺囑,但是一般都會以最後一份爲主。遺囑不用寫的很多很長,只要把立遺囑人的意思很清晰的表達清楚就可以,遺囑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之後纔會生效。
對於男方的婚前房產繼母當然有繼承權,對孩子來說當事人是繼母,但是對於男方來說是男方的配偶,相反,孩子的親生母親在跟父親解除了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就沒有繼承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就包括子女,配偶和父母。
四、男方婚前房產後媽有權繼承嗎?
繼母有權利繼承,如果有遺囑則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內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五、父親去世房產繼承糾紛起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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