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與私生子是否有繼承權
婚內財產協議與私生子是否有繼承權?
婚內財產協議中如果約定私生子沒有繼承權,那麼私生子是沒有繼承權的。婚內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否給予私生子需要雙方協商。婚內財產協議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爲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很多夫妻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這種情形一般屬於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我國法律對婚內財產協議與私生子有以下規定: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後,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後,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後,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綜上,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都有一樣的支配權力,一方如果不同意另一方是不得隨意將共同財產給予給他人的。婚內協議的達成需要雙方都遵守,如果雙方都不遵守則協議無效。但是注意如果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他是有支配權的,只要不是用於危害社會的行爲,他人都沒有權利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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