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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遺棄孩子犯法嗎

夫妻離婚後遺棄孩子犯法嗎

夫妻雙方當事人對孩子是有相互扶助的義務的,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遺棄行爲的,是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可以以遺棄爲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那麼先離婚再遺棄呢,也就是說離婚後遺棄孩子犯法嗎?下面,小編詳細爲您介紹具體內容。

1、夫妻雙方以及離婚後遺棄孩子犯法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爲止。

這就是說,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有期限的,不是永遠的。子女在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子女在已滿18週歲的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則是有條件的,相對的。

就是隻有對雖已成年但尚未參加工作,沒有經濟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纔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裏說的獨立生活,是指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具有獨立的生活來源,並非是以結婚成家爲標誌。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對於子女撫養教育法定義務,也可以視爲完成或基本完成。 我國現行法律對年滿18週歲的定義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且由於我國實行的是9年義務教育制,即義務教育截止到初中畢業,但由於初中畢業的學生尚不滿18週歲,還是限制行爲能力人,不能通過正常渠道和手續參加工作,賦閒在家將會給家庭帶來沉重負擔,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故通常情況下已經形成了將義務教育階段延伸至高中畢業的共識,而家長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相應延長至高中畢業。雖然《婚姻法》等法律並沒有對父母撫養孩子的年限做過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1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等於間接提示對子女的撫育以18歲爲限。 年滿18週歲後,以還沒有能力賺錢,還需要上大學爲由要求父母繼續撫養,以及索要上大學的費用等等,恐怕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2、遺棄罪的構成要素: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拒絕扶養”從客觀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現爲不作爲的犯罪行爲方式。法律要求行爲人不爲一定行爲,而行爲人竟爲之,則構成作爲犯;反之,如果法律要求行爲人應爲一定行爲,而行爲人竟不爲,則構成不作爲犯。在我國刑法中,作爲是危害行爲的主要形式,而遺棄罪只能由不作爲構成。

不作爲,即消極的行爲,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爲。它包含有幾層意思:第一,行爲人必須負有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來自一定的法律規定和法律事實。第二,行爲人必須具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這是於不作爲犯是犯罪的前提而提出的必然結論。如果行爲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法律當然不能強制要求其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第三,行爲人未履行法定義務,即行爲人在負有特定法律義務的前提條件下,法律要求他履行,他卻未履行。

很顯然,遺棄罪是刑法中明文規定了其構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純正不作爲犯罪。從理論上講,純正不作爲犯是以要求履行一定義務或執行一定命令作爲其構成內容的,只要行爲人不爲此義務或不執行此命令便構成該犯罪,並不以必須發生一定的危害結果爲必要。但遺棄罪中明文規定“情節惡劣”,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爲情節惡劣是指: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精神失常、重傷、死亡的;被害人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爲的;遺棄動機極其卑鄙的;行爲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等等。

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爲。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離婚後遺棄孩子犯法嗎”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的是,夫妻離婚後如果未滿18歲孩子被遺棄,構成犯罪的,是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