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家暴打孩子報警有用嗎
一、大人家暴打孩子報警有用嗎?
家庭暴力對受害人來說可謂是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可以報警處理此問題,以減輕自己受到傷害的程度。受害人應根據受傷情況,由公安機關或居委會、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鑑定部門作傷情鑑定報告,需醫治的,應到醫治機構就診並保存好單據。實施“家庭暴力”,根據情節和後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無過錯方有請求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損害,虐待可表現爲積極的、作爲的形式,也可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療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訴的才處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一方有家暴離婚孩子判給誰?
根據《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婚姻解除而解除,父母雙方均享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在離婚的時候,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由離婚夫妻雙方協商解決。若未達成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就由當地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一般來說有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婚姻判決中將會被認定爲過錯方,屬於《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的過錯情形,在離婚判決中通常會被法院認爲有影響子女身心健康,且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只要可以提供詳細的證據加以證明,那麼無過錯方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機會會很大。
有家暴行爲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判決,根據《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例如:
1、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2、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4、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5、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明;
在遵循以上原則的情況下,面對年滿10週歲的小孩,法院會單獨進行問詢,很大程度上會尊重孩子的意見。但是無論如何,法官在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的時候,其實還是會堅持一切有利於孩子健康發展的原則。
作爲孩子的父母都有望子成龍的心理,在教育孩子時不能理性的對待,用一些粗暴的手段去教育孩子,不僅對孩子的身體和心理上造成了傷害,同時也有可能會爲自己的行爲不夠理性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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