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離婚財產的管轄地是哪裏?
一、分割離婚財產的管轄地是哪裏?
分割離婚財產的管轄地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是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因財產分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方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可以向原告地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協議離婚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問題。在民政局協議提婚時提交的財產分割協議,如屬雙方自願達成,應該合法有效,領取離婚證後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對於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注意:離婚後債務承擔問題。離婚後,就不是夫妻關係了,雙方所欠債務爲個人債務,亦應個人償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在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方面的問題,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管轄方面的問題,所以就會導致沒有辦法找準管轄法院,這樣就會導致案件沒有辦法來進行開庭審理,所以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定要慎重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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