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被告起訴書中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1、離婚損害賠償被告起訴書中需要包含以下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可以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在重婚情形下
重婚行爲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至於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爲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另外,爲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爲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與後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重婚造成的結果前文已有詳述,此處不再贅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
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至於精神上損害,同樣應委之於法官依前文所列標準予以確定。
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
虐待家庭成員的損害後果與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後果基本相同。
5、在遺棄情形下
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
公民若是在與他人結婚之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是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行爲,那麼在婚姻關係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在離婚的時候,要求過錯方,向自己支付損害賠償金。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的直接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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