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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合同怎麼籤?

放棄繼承權合同怎麼籤?

一、放棄繼承權合同怎麼籤?

放棄繼承權合同應當是在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之下來進行簽訂的。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二、放棄繼承權的規定是什麼?

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爲前提作爲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爲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爲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放棄繼承是有非常明確的《民法典》當中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之下放棄繼承是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也可以通過口頭的方式,但是在這裏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最好是通過上面的方式,這樣的話使會發生確定的反應效率。

標籤:合同 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