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何時起算?
一、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何時起算?
法律效力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開始計算的,補辦結婚登記的溯及力,就是指事實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在補辦結婚登記後,婚姻效力是否及於事實婚姻形成之開始。因這關係到結婚年限的計算、結婚登記檔案的填寫以及當事人雙方在補辦登記前基於共同生活業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
補辦行爲具有溯及效力,一經補辦登記男女雙方就是夫妻關係,不再是同居關係。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基於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且社會上的羣衆也認爲其是夫妻的結合,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這一點很重要,在離婚過程中,對於相關的財產處理是相當重要的。
二、辦理結婚登記有什麼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爲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是從領取到結婚證之日開始計算的,領取結婚證必須是雙方自願的行爲,不能強迫,也不能干涉;男士領取結婚證的年紀要大於22週歲,女士領取結婚證的年齡要大於20週歲;領取結婚證時,要提供無配偶的證明材料,非直系血親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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