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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辦理婚姻登記?

公民如何辦理婚姻登記?

一、公民如何辦理婚姻登記?

結婚登記的程序大致分爲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瞭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在準備領取結婚證之前,除了要滿足法定的結婚條件外,需要準備並攜帶好以下這些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雙人合影彩照3張,結婚登記處也可照相;

5、再婚當事人除以上證件外,還應攜帶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辦理婚姻登記是符合法律政策所規定的條件才能夠處理,一般情況之下結婚登記的程序大致是分爲申請審查和登記這三個具體的步驟的。所以對於想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也是需要了解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登記條件,比如說是否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