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遺贈主要有什麼不同
一、遺囑遺贈主要有什麼不同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裏取得遺產。
5、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爲接受;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爲放棄接受遺贈。
二、遺贈糾紛如何處理
遺贈糾紛常常發生在遺贈人設立遺囑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在實施其繼承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遺贈人將財產用遺囑的方式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時最重要的要看遺贈協議的有效性。如果遺贈協議是在自願、意思明確、清醒、無脅迫的狀態下,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並且符合法律對遺囑的要件規定,應當認定遺贈協議的有效性,並尊重遺贈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另外,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受遺贈權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清償遺贈人的債務應優先於執行遺贈。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爲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於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爲。立遺囑的公民爲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爲受遺贈人。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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