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一案,劉鑫明顯過錯在哪裏?
江歌一案結束,雖然結果判決賠償69萬,但是這個案件的重點和意義卻是對於劉鑫對造成江歌死亡存在明顯的過錯,江歌媽媽根本不是爲了最後的賠償金,只是爲了自己女兒討回公道。
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且在形成救助關係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於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
作爲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的劉鑫,對施救者江歌並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此前一審開庭時原告方的核心觀點得到了法院的採納,即江歌承受的危險是劉鑫帶來的,她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爲求自保,棄江歌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導致江歌被鎖在門外被殺害。
江歌在救助劉鑫的過程中遇害,江母失去愛女,因此承受了巨大傷痛,後續又赴國外處理後事而奔波勞碌,而劉鑫在事發後發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母的感情,應依法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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