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申請追加財產訴狀交給誰?
一、離婚案件被告申請追加財產訴狀交給誰?
離婚案件被告申請追加財產訴狀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是判決離婚的,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問題起訴的。但是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爲,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雙方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但是該請求只有在另一方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纔會被法院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夫妻共同財產清單怎麼寫
1、房屋幾套,分割辦法,產權過戶手續的辦理,不協助辦理手續時按日支付補償金元;
2、存款有幾筆,存款銀行、帳戶、數額明細,分割辦法;
3、雙方經濟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情況和分割辦法;
4、傢俱電器、貴重物品、古玩字畫的清單,分割辦法;
5、股票、基金開戶情況,股票數量和市值,分割辦法;
6、汽車數量和產權人,分割過戶辦法;
7、公司股權和分紅分割辦法;
8、知識產權的種類和數量,財產權益的分割辦法;
9、投保險的種類和數量及分割辦法;
10、贈與財產、承包經營收益、繼承財產的數量和分割辦法
11、其他投資、財產,分割辦法。
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在離婚這些案件處理的問題方面,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程序方面的要求,比如說在離婚的時候,只要求我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纔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是違想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也是可以在訴訟的過程當中變更訴訟請求。這也是屬於一種合法的情況,完全是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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