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獲93萬“家務補償”,純屬誤讀!
前不久,“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案件落下帷幕,當人們還在討論5萬的離婚經濟補償款“值不值、夠不夠”時,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的“全職太太離婚獲得93萬家務補償”案件又引發熱議。
比較兩個案例,離婚經濟補償款好像從“5萬”一下漲到“93萬”,這可能嗎?具體的案件事實是怎樣的?
據瞭解,本案男女雙方是2009年登記結婚的,婚後育有一兒一女,爲了照顧子女,女方辭去工作成爲全職母親,照顧一家人的起居。
後來,夫妻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最終經法官多次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注意,本案是調解結案的,在人民法院調解下,當事人之間存有一定協商的空間。
而本案關於財產的調解內容是:男方名下的房屋、轎車、全部存款均歸男方所有,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上述財產的補償款93萬元。
到這兒,柳暗花明。
所謂的93萬“家務補償”,其實大部分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補償款,真正屬於“家務補償”的範疇恐怕不多。
一衆“全職太太離婚獲93萬家務補償”相關文章,貌似讓想要離婚的全職太太們看到曙光,實際上卻源自一場誤解。
爲正認知,離婚經濟補償到底適用哪些情況?一般能得到多少數額?
一、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關於離婚經濟補償是這樣規定的: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簡言之,只有採取約定財產製的夫妻,離婚時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纔有權請求對方補償。
但這樣規定存在一個弊端,絕大多數家庭不會採取約定財產製,這使得《婚姻法》第40條的適用率非常低。
《民法典》第1088條刪去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置條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雙方採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則有權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二)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爲前提《民法典》第1088條列舉了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三種情況,作爲承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提出經濟補償。
但實際適用情形不止這三個方面,可以說只要是爲家庭利益負擔義務的均應在此之列,主要表現爲清理住所環境、爲家人準備食物、整理衣物、購物等無報酬的家務勞動。
全職太太在進行家務勞動時,由於無法通過市場價值直接衡量,法院一般會結合一方在家庭義務上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因素綜合衡量。
(三)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離婚經濟補償需要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主動提出,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岀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不會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
但是,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這就要求全職太太在離婚時,要主動爭取離婚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補償請求需在離婚時提出離婚經濟補償請求,僅限在協議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協議或判決離婚後,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方式和數額如何確定?
與丈夫相比,妻子承擔了更多的家務勞動,但是家務勞動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表現不明顯、存在感低、沒有薪酬,雖創造了不容忽視的價值,卻沒有一種權威的量化計算方式可用來確認家務勞動的具體價值。
所以人民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一般會綜合以下4個因素進行考量:
(一)家務勞動時間。
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還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
(二)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
家務勞動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機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顧老人和子女等,不僅需要體力支撐,還需要投入大量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三)家務勞動的效益。
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間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或者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
(四)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
婚姻中,女性出於對婚姻前景的信賴,甘願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放棄自己事業上發展的可能性,多年後就業能力已明顯下降,發展空間嚴重受阻,而此時丈夫的事業卻蒸蒸日上。
那麼另一方因此獲得的各種性質的財產利益,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範疇。
在離婚案件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全職太太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無可厚非,但真正能夠獲得的家務補償款實爲有限。
在司法實踐中,純粹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家務補償款大多集中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而像二、三十萬的離婚經濟補償款大多出自夫妻雙方的協議約定,經法院認定後得以判決。
所以“93萬元家務補償”是非常不嚴謹的說法,是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混淆和誤解。
良法善治,維護女性權益任重道遠,有相關問題可以和我聊聊。
-
婚前協議要怎麼寫纔有效,婚前協議公證如何辦理
一、婚前協議要怎麼寫纔有效婚前協議協議人(男方):____,姓名:____,年齡____歲,身份證編碼:________協議人(女方):____,姓名:____,年齡____歲,身份證編碼:________本協議經男女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的基礎上,本着爲家庭長久和睦團結,爲子女的成長、教育...
-
2024年自願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一、自願離婚的流程是什麼首先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然後,第一千零七十七...
-
小孩撫養費怎麼給
《民法典》規定小孩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醫療費以及教育費等。撫養費的多少與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相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不撫養子女一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
-
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嗎
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屬於個人所有,而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