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地域管轄確定管轄法院嗎?
一、重婚罪地域管轄確定管轄法院嗎?
是的。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重婚案件作爲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爲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爲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爲地有可能爲多處,即多處重婚。
二、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爲,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爲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爲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爲,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爲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爲,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爲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爲的動機是爲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爲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重婚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重婚罪認定之後需要做出一定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重婚罪包括法律上的重婚還有事實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包括兩次進行婚姻登記的行爲,事實上的重婚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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