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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規定可以起訴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嗎

《民法典》中規定可以起訴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嗎

一、《民法典》中規定可以起訴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嗎?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我國法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爭奪孩子撫養權怎麼收集證據?

爭取子女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三、撫養權爭取的程序有哪些?

(一)起訴和受理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三)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因此說,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對子女存在虐待或者遺棄的行爲,或者是夫妻雙方因有不良習慣而導致子女的生活困難的,夫妻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爭奪子女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