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法院一定會判離婚嗎?
一、重婚法院一定會判離婚嗎?
一方構成重婚罪,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法院會直接判離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二)客觀要件
行爲人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構成重婚罪的幾種情形:
A、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B、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C、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D、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後又與他人登結婚;
E、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
B、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要生兒子傳種接代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的行爲不僅違反了雙方的婚姻關係,也觸犯了刑事法條,只要向法院起訴離婚,那麼就可以直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但前提也是需要在有證據的情況之下,所以,在起訴之前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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