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糾紛該怎麼處理
對於現在比較流行的結婚彩禮,其實法律上面沒有做出強制性要求,即男女結婚之前及時沒有給付結婚彩禮,其實也不影響結婚證的領取。不過按照現在比較流行的做法,往往在結婚之前女方都是會要求男方支付結婚彩禮的,而之後也很容易因此產生糾紛。那發生離婚彩禮糾紛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彩禮糾紛該如何處理
關於婚姻財產糾紛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未作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回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的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種情形也需以雙方離婚爲前提。
二、解決彩禮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的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種情形也需以雙方離婚爲前提。
當事人一定要積極的去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在這方面產生的糾紛,其實多數情況下都是因爲一方要求返還結婚彩禮,但另一方不同意返還的情況。此時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需要滿足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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