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增值離婚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房產增值離婚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房產增值離婚分割的規定是: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對於房產增值部分,目前法律和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文規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問題。
二、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幾種計算方式
第一種計算方式爲: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總價款(房屋購買價格 貸款總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
這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爲:房屋的購買價格與貸款總利息之和即爲購買房屋所支付的總價款,夫妻共同還貸部分除以房屋總價款得到夫妻還貸所佔整個房產的比例,用這個比例再乘以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值就等於雙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減去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種計算方式爲: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房屋購買價格 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共同還貸部分。
此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爲:夫妻還貸部分除以房屋的實際總房款,即房屋購買價格與已償還給銀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則爲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減去還貸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
此種計算方式與第一種計算方式不同在於對房屋總價款的認定上,前者將離婚時未歸還的銀行貸款利息納入了房屋的價值當中,而本計算方式則認爲未歸還的利息最終歸銀行所有,不是房產本身的價值,故不能將其納入到房產價值當中。
第三種計算方式爲: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本金總額÷房屋購買價×(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房屋購買價)
此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爲:還貸本金除以房屋當時購買價即得到夫妻還貸所佔房產購買價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可以得到夫妻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此種計算方式單純以房產價值作爲計算基數,並沒有將銀行還貸部分納入房產價值當中。
第四種計算方式爲: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本金總額÷房屋購買價×(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結婚時房屋價值)
此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爲:此種計算方式是以雙方結婚的時間節點爲基礎計算,因爲現實生活中存在一方購房之後很多年才結婚,也就是說在購房和結婚兩者中間還可能有一段空擋,而這樣一段時間房產增值應算作產權登記一方個人財產的增值,而非產權登記一方對此沒有任何貢獻價值,故不能獲得這段期間房產的增值。從這個角度來講,似乎第四種計算方式比第三種更科學一些。
第五種計算方式爲: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購買價 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結婚時房屋價值)
此種計算方式看似與第一種計算方式和第四種計算方式相類似,但實際上是有區別的,此計算方式也是以雙方結婚時間節點爲計算基礎,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所佔實際房屋的比例,再乘以從結婚到離婚房產的增值情況即獲得夫妻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產增值。
衆所周知,在進行離婚協議的商討時,房產的分割一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在婚後房產產生了增值,那麼增值的部分也是也應該是考慮到可以分割的範圍中去。目前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關於房產增值分割的具體法律規定,還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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