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幾年能離婚,分居期間財產如何分配
目前社會上,婚後夫妻分居的情況有很多,比如因爲距離等外在原因導致不能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也有雙方感情破裂等原因。而夫妻分居在法律上也是可以作爲離婚的參考條件。只不過此時要滿足分居的時間才行,那究竟實踐中夫妻分居幾年能離婚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分居幾年能離婚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應准予離婚的參考條件之一的分居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倆的工作單位分屬兩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農村普遍存在的年輕夫婦分處異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唸書,夫妻有一人專程前往異地照顧;有的是一方在監獄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爲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處異地爲標準,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倆分別在不同的房間居住,相互之間經濟分開,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或是對方承認,也可認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婚姻法對此只作簡單概述,筆者認爲分居期間應適用中斷。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一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後一個月中經親友從中調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們重新在一起生活時間長短,他們分居的期間應中斷。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爲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應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二、分居期間財產如何分配
國現行《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9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這個規定有悖於公平合理原則,夫妻關係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統一,在夫妻關係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如將分居前的權利認定爲夫妻共有,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相違背。
對於因爲感情破裂等原因造成的夫妻長期分居,離婚也未嘗不是一個解脫雙方的辦法。但還是建議雙方協議離婚爲好,妥善處理財產等問題。至於夫妻分居幾年能離婚,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要求夫妻至少持續分居達到兩年的時間才行,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其他的分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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