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少分不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過錯方少分不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時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丈夫背對着妻子給別的女人金錢,如果小額的話尚且不論,但是如果大額的話,妻子可以主張贈與無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向法院主張贈與無效,但對方是善意有償取得的除外。
三、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一般來說,夫妻之間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即平等分配,但是如果是出現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過錯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例如精神損害賠償等,而如果財產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分割的,法院會依據相應的分割原則和實際情況判定相應的分割比例。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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