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沒有孩子財產怎麼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 釋,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一個家庭中, 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一般表現爲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也有女方收入高於 男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 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 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理解這一原則,應該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於這些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 分權。
其二,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益決不意味着鼓勵搞絕對平均主義。
其三,夫妻雙方在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的同時,還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堅持照顧女方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 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不因分割財產而造成 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
(三)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所謂過錯,是行爲人決定其行爲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在一般情況 下,行爲人的行爲是故意或過失,或過錯程度大小如何,對於確定其民事責任並無實際意義。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在混合過錯、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行爲人的過錯程度就成爲確定其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
由於婚姻關係的特殊性,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照顧條件,須爲一方實施了出於故意而爲的過錯行爲,另一方未有過錯行爲,或雖有過錯行爲,但其行爲只要是出於過失而不是出於故意即可。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
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過錯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
(四)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我國規定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爲價值判斷標準來 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係,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
這就要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 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例如在處理一方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所涉財產時,應在認定這部分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對創造這部分財產的一方給予充分照顧。處理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一樣,應確認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雙方在分居期間經濟獨立且收益也沒有用於家庭的日常消費,所以在分割時的比例可以根據雙方創造的財產多少而不同。
(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
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注意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六)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原則
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 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 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七)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即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 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損害他人利益。
綜上所述,我國是規定了的不管婚後的收入是怎樣的,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在離婚財產分割當中會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分割,如果有其他財產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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