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孩子是否可以分到?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後,是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離婚的,故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因感情破裂等緣由離婚的情形是時有發生的。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分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此時,離婚財產孩子是否可以分到呢?
一、離婚後孩子是否可以分得財產
要看離婚時,孩子是否對家庭財產有貢獻,而不是以孩子的大或者小來確定。如果有貢獻,那麼原則上就應當有孩子的分,如果離婚時,孩子還小,沒有工作,或者雖然有了工作,但並沒有對家庭財產有貢獻,那麼就沒有孩子的分。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裏認爲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爲,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是根據孩子對與這些共同財產是否由貢獻來確定的,而與其年齡沒有關係。就實際情況來說,父母雙方如果協議將財產分配給孩子,在簽署相關協議後,孩子也是能得到一定的財產的。對於無法通過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需要書寫訴狀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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