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不明如何分割?
一、離婚財產不明如何分割?
在離婚訴訟時對於房產的分割是一個很大的項目,針對房屋產權的糾紛爭議是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如果房產權屬情況不明的時候房屋產權如何分割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二、離婚時發現隱瞞財產怎麼辦
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忽略了部分財產,或者因某種原因漏判、漏審了部分財產,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後,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對於這種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後取得產權後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審理時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而沒有向法院做出陳述,法院也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裁判,一旦日後一方當事人取得產權,又該如何應對呢?此問題現在出現較少,並且爭議較大,在尊重當事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基於公平原則,對此問題作出處理。
離婚財產不明一般是指一方刻意隱瞞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在相關法律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基本的原則是對隱瞞一方進行少分或者不分。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分隔只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隔,如果是個人所有財產,是不能進行財產分隔認定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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