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放棄財產離婚書怎麼寫?
一、離婚放棄財產離婚書怎麼寫?
離婚放棄財產離婚聲明的書寫需要註明放棄財產的理由、數額以及該財產的形式,所有的離婚協議,首先應該對婚姻關係的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進行明確,然後是財產分割部分。關於財產分割,第一,必須明確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參與分割。第二,一方自願放棄自己名下所有財產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並且在協議上載明。第三,如果有,放棄方式、附加條件、或違約條款必須在協議上明確。第四,爭議解決方式也需在離婚協議上載明。第五,債權債務的歸屬和承擔問題應在離婚協議上載明。最後,離婚協議,必須書面約定。因爲屬於糾紛頻發領域,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最好由專業律師執筆。法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準備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若未發現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有權利自願的放棄財產的分割,但是此時並不意味着其就不需要分擔那些共同債務。但若是雙方在離婚時,通過協商確定,有獲得全部財產的一方償還夫妻債務,並且此時雙方也簽署了協議,此時法院是不會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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